XXDR-2011-01010
湘政办发〔2011〕42号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乡市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湘乡市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湘乡市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规划管理责任,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乡规划局为我市城乡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房产管理局、各园区管委会、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各乡镇办事处在各自的行政职权范围内履行规划管理职责。
第三条 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严禁未经规划许可的任何建设行为。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责:
(一)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许可的;
(二)擅自改变控制性详规或审批过程中随意变更规划条件的;
(三)在规划许可前审查不严或对规划许可建设项目批后监管不到位,造成建设项目与许可内容不一致且影响较大又未改正的;
(四)应依法举行听证会而不举行的,或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不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许可侵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五)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或答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或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违规建设处罚不到位补办行政许可手续的;
(七)根据有关规定,因管理或履职不到位而造成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责: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没有确定规划条件或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
(二)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向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申请人提供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或超标准向村、居民提供住宅用地的。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城乡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市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咨询报告单》的建设项目给予立项批准或备案的应予追责。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许可,或对未取得《城乡规划条件核实证书》的建设项目给予竣工验收的应予追责。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责:
(一)对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未及时立案查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接到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举报,因未及时依法查处而造成群体性上访或严重后果的;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被撤销造成影响的。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责:
(一)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项目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对未取得《城乡规划条件核实证书》的房屋颁发房屋产权证的,或产权证项目登记的产权性质与规划审批的性质不相符的。
第十条 各园区管委会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责:
(一)未按法定程序供地的;
(二)在项目引进合同中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承诺内容而造成规划难以实施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对园区或项目建设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不及时巡查、报告或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不牵头组织、协调和实施的;
(四)对引进的项目和安置区建设因批后监管不到位而造成项目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又未进行依法处理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十一条 各乡镇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追责:
(一)对不符合建设住宅条件的村(居)民予以审核同意村(居)民建设住宅的;
(二)对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不及时巡查、报告或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不牵头组织、协调和实施的;
(三)对控违拆违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情形的,追究相关单位和单位行政正职、分管领导、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包括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分为:
(一)诫勉警告;
(二)书面检查;
(三)全市通报批评或者责令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预免职;
(六)责令停职检查;
(七)调离岗位;
(八)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免职。
情节轻微、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按(一)至(四)项处理;情节较重、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大的按(五)至(七)项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后果和影响特别大的按(八)至(十)项处理。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处分或者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违法建设或在查处违法建设活动中干扰执法的,参照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执行。
第十五条 受追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主观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行政问责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以权谋私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加重追究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信访事项的复核、复查结论及市人大的执法检查结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或调查结论等都是进行追责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办法 通知
湘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6日
(责任编辑:湘乡市城乡规划局) |